《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施行
2002年7月23日 (农历6月104),《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
2002年7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履行。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提拔任用工作,避免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3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行,对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提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构成生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线路的贯彻履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10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1定要坚决贯彻履行党的干部线路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扬《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照《干部任用条例》。提拔任用干部必须依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风格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履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履行《干部任用条例》,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实行程序。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履行标准不走样,实行程序不变通,遵照纪律不放松。
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背《干部任用条例》行动的查处力度。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履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落实大众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要实行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提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行意见,不断推动干部提拔任用制度改革,进1步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为优秀人材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发挥才华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在履行《干部任用条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
20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