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施行《阳光法案》
1993年9月1日 (农历七月十五),台湾实施《阳光法案》。
1993年8月台湾立法院通过了一个所谓《阳光法案》,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并将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此法出台后,海外传媒多有评说。香港《快报》在其社评向腐败、贪污的黑暗政治说再见!中说:这是近百年来中国人社会首次出现廉能政治的重要契机,值得大书特书。
据相关介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应申报财产的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支薪的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和战略顾问、政务官、十职等以上的政府机关***或相当国营事业的一级主管、校长、少将以上军事***,乡镇级以上政府机关***,县市级以上民意代表和职务特殊有申报必要的人员。这些人应在到职3个月内申报并每一年定期申报。另外,上述申报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属申报的范围。
有关评论说,《阳光法案》终究出笼,这是台湾民意的成功,台湾执政当局不满意也要被迫接受。1949年,***政权崩溃,腐败贪污的政风是其中一个主要缘由。***迁台以后,威权统治并未使贪渎之风有所收敛;最近几年来,台湾经济高速发展,民主政治亦露曙光,但是,仍不过是由威权政治过渡到金权政治,官商勾结的情况已到了神人共愤的地步。
现在,这部包括强迫申报、强迫公然(所申报财产定期刊登公报)、强迫信托(所申报财产由政府承认的信托业代办管理)的《阳光法案》,终究为民众对廉政的期盼带来了一线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