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制度施行
在37年前的今天,1984年4月6日(农历1984年3月6日),居民身份证制度实施。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凡居住的***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未满16岁者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和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率。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诞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时间3种。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保护社会安定,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1项重要措施。同时也使中国公民移动更加容易,外出打工更加方便,更符合市场经济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