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
1955年7月30日 (农历6月102),《***兵役法》公布实施。
1955年7月30日,1届人大2次会议通过《***兵役法》公布实施。兵役法规定:凡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份子和依法在1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并对征集的时间和办法,现役、豫备役和军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3月7日,5届人大1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成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