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
2004年12月1日 (农历10月2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去实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表示,《条例》的出台进1步完善了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条例》的颁布, 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1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1个新的发展时期。对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增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延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颁布实行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劳动保障领域初步构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