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案开始审理
在80年前的今天,1933年4月14日 (农历3月210),陈独秀案开始审理。
1933年4月14日,江苏高等法院在南京江宁地方法院第2刑事审判庭公然审理陈独秀案。主持审判的是胡善称,推事为张秉慈、林哲民。律师界著名律师章士钊、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等免费义务为陈独秀、彭述之等人辩解。上午9时30分,法庭开庭,有百余人旁听。检察官朱隽在起诉书中称陈独秀原为中共***,1927年因履行职务不力,被排除***职务后,便侧重于托洛茨基派,与干部派意见不合,又被开除出党。因而陈独秀鸠集1些被中共开除党籍者,在上海组织***左派反对派团体,宣扬共产主义,攻击***,主张第3次***。陈独秀的活动虽未到达暴动的地步,但是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应负刑事责任。起诉书同时对彭述之等人进行了指控。
陈独秀承认他是因意见不合而被开除出中共的。同时又把要打倒***的理由归结为3条:(1)现在***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无发言权,即便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2)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寄存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3)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让步。109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
15日,第2次开庭。审判长问及托洛茨基派的终究目的是不是为颠覆***,陈独秀绝不犹豫地加以肯定。
20日,第3次开庭。检察官朱隽对起诉书作补充说明:陈独秀、彭述之等人只是被***内的另外一派开除,并不是完全脱离***,从法律角度说,他们都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和打倒***,是1样的目的,都是***。检察官要求法庭按危害民国的罪行对陈独秀等人判刑。陈对检查官所谓危害民国罪提出抗辩。
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公布了对陈独秀1案的判决: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扬,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褫夺公权15年。同案的其他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至5年。陈等当庭表示裁判不公,大为咆哮,声明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