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始全面清理“三角债”
1991年8月30日 (农历七月廿一),我国开始全面清算“三角债”。
1991年8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算三角债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有:一、三角债已成为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从根本上解决三角债问题已势在必行。国务院决定把清算三角债作为弄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治理经济秩序的突破口来抓。各地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身过问清算工作,把它纳入议事日程;克服毛病思想,抓紧时间,用3年的时间把这件事情办好。二、会议规定了这次清算三角债工作的指点思想、主要任务、主要做法、清算的重点对象,并规定这次纳入清算的三角债产生时间界限,截止到1991年6月30日。三、会议交换了东北地区清欠试点经验和防欠措施,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清欠和防欠制定了更加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并对下一步的清欠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2年8月17日,国务院清算三角债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我国清算三角债工作获得重大进展。
截至7月末,除少部份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外,全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在1991年底之前构成的拖欠已基本清算终了,比原计划提早一年。两年来国家共注入510亿元资金清算三角债。并采取从固定资产拖欠源头入手进行连五清算的科学方法,共解开企业债务链2000多亿元,取得投入1元资金清欠4元拖欠的良好效果。这一进展为大中型企业减缓清偿务链负担,从而为国民经济公道增长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仍有部份省市带有资金缺口上项目,造成新的拖欠;还有些企业不看市场需要盲陌生产,造成产品积存。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新上项目时资金不能留缺口,避免新欠,并重申国家将不再组织清算1992年后产生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