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一审被判死刑
2010年4月14日 (农历3月初1),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1审被判死刑。
文强在重庆市第5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受审
2010年4月14日下午3时,重庆市第5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1审公然宣判。16:45分,审判长当庭宣判: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局长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粉饰、隐瞒犯法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同案受审的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文强利用其前后担负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提升、调剂,工作调动、安置,经营开发等谋取利益,前后屡次单独或通过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内的他人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文强明知岳宁、马当、王天伦、王小军、谢才萍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背法犯法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9月,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法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察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止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究,导致犯法嫌疑人回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约某女到重庆市渝北区1餐馆和1会所吃饭、唱歌,授意他人劝该女大量饮酒后,将其带至1宾馆,不顾该女反抗,强行与其产生了性关系。
另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关于文强、周晓亚收受赵利明1幅题名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的真伪问题,法院依法拜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图的真伪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般仿品。经过开庭质证,法院对该画价值364万余元未予认定。
法院同时查明,黄代强利用职务便利,屡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钱财总计人民币184万余元,包庇、纵容分别以王天伦、龚刚模、王小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背法犯法活动。为谋求职务升迁,黄代强还向文强行贿财物9万余元,并帮助文强藏匿犯法所得。另外,黄代强还通太高利转贷,非法获利71万余元。
赵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前后两次收受他人人民币35万元。为得到文强在其职务升迁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的帮助,前后屡次直接或通过周晓亚送给文强钱财总计人民币27万元。另外,赵利明还纵容以谢才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购买物品在单位财务报销。
陈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纵容以岳宁、龚刚模、王小军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屡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37万余元。为得到文强在其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的帮助,陈涛还屡次通过周晓亚送给文强财物总计人民币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