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生效
在52年前的今天,1969年1月4日(农历1968年11月16日),消除种族轻视公约生效。
公约全称为《消除1切情势种族轻视的国际公约》。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后提交各国签署,于1969年1月4日生效。全文共25条。
公约规定,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人种来源,对人们加以任何区分、排挤、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取消或侵害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享受或行令人权或基本自由者,即为种族轻视。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1切情势的种族轻视。增进种族间的体谅。为了监督缔约国实行其所承当的义务,成立1个由18名专家组成的消除种族轻视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11月26日通过决定,加入消除种族轻视公约。但对公约第23条持保存态度。
该条规定,缔约国之间遇有争端,应于争端任何1方要求时提请国际法院判决。中国宣布不接受此条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