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律生效
1996年7月1日 (农历5月106),世界上第1部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律生效。
1996年7月1日,世界上第1部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律在澳大利亚北部地区生效。安乐死这1在国际上已争辩多年的话题又引发了人们的关注。所谓安乐死,是指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而实施无痛苦致死术。
对病人可否实行安乐死,西方1些国家的态度不尽相同。在英国,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职业法院对1位年仅21岁、大脑已坏死4年的患者作出判决:同意患者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向其输入营养液。这是英国法律史上的1个唯一的安乐死案例。事后,马斯蒂尔大法官解释说,取消使1个人艰巨地保持生命的支持措施同采取以结束1个人的生命为目的的积极措施有重大的区分,后者属于谋杀。
德国对安乐死没有明确态度,但却允许医生向病人提供被动或间接死亡帮助。如医生不给患肾衰竭的病人换上人造肾,这就是被动的死亡帮助。医生容忍病人服用像吗啡这样的镇痛药来缩短生命,则是间接的死亡帮助。但德国制止按患者要求向其注射结束生命的药物或给病人服用毒药。法国不但不提倡安乐死而且其刑法还有明文规定:主动帮助死亡要受处罚。
荷兰于1994年1月1日推出1项可以对病人实行安乐死的法律。该项法律规定,医生在实行安乐死之前须按1份有28个项目的体检表对病人进行全面检查,证明病人确切已患绝症;患者正处在没法忍耐的痛苦当中,并1再提出愿意死亡的要求;医生在提供死亡帮助之前须与同事、患者家属讨论,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司法部门将于调查落后行判决。依照法律,未经司法部门同意而对病人实行安乐死的医生将遭到惩办,最高可判12年监禁。有鉴于此,1些人认为该项法律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让安乐死合法化。
今年7月1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联邦直辖区)高等法院批准了于去年5月通过的《晚期病人权利法案》,该法律生效后,将首创1个国际先例。该法律允许医生为要求安乐死的病人注入致人于死命的毒剂。其限制条件有:病人须证明自己是身患绝症,并已无药可救;须由精神病学家排除要求死亡者的临床抑郁症;病人提出申请后须等待48小时,以使其有时间再行斟酌;病人能够胜任对安乐死装置的操作,等等。安乐死装置包括1台袖珍计算机、1个注射器泵、1根静脉导管和1根连接计算机的电线。接通电源后,计算机屏幕提示:如果你按是键,你的身体就会在30秒钟内得到1次致命的注射,并且立刻死去。你愿意依照程序进行下去吗?请选择是键或否键。若病人终究选择是键,计算机将启动有关装备,把巴比士酸盐和肌肉松驰液的混合物输入病人手臂。病人将很快入眠,并渐渐停止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