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九族和夷三族
族诛是一种将受刑人连坐其族处以死刑,为古代社会的残酷刑罚。而族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合称。此刑法亦针对以家庭为本位传统社会,例如古时的中国。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敌叛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当权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
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的朝鲜、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这一种刑罚。而朝鲜制度中对族的定义与中国制度中的定义是几近一样。
在中国历史中,族诛始于商朝。当时被称为劓殄,乃族诛的初形,斩杀犯罪者及其后代之刑。秦朝时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隋朝时被隋文帝废除,但在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
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亦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而于秦末时期被处以诛三族的丞相李斯和赵高就是史例之一。
在越南,1442年七月,黎太宗阅兵到至灵县,顺路前往探望阮廌宅邸,见其妻(或称小妾)阮氏路有姿色,令随驾伺候。不料太宗突然暴毙。阮廌受诬陷遭到处死,并被夷三族。
诛九族
九族有不同说法。汉代儒家则有二说:
一曰,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
另一个说法就是由被处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孙;横推三从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儿、孙、曾孙及玄孙,旁则由兄弟、堂兄弟(二从兄弟)、表兄弟、乃至三从兄弟为止,通被诛连。这也是三字经所说的九族。
在朝鲜,真平王元年(579年,正值中国南北朝),新罗国,就曾有伊阿湌柒宿和阿湌石品,二人因为谋反,于东市被处以诛九族。
诛十族
史上唯一一次诛十族的记载发生于中国明朝。明成祖朱棣诛方孝孺十族事件: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变,夺其侄子明惠帝的天子宝座,入主金陵。朱棣登基,命忠于皇室的方孝孺起草即位诏书。方不但宁死不从,更予以辱骂,于诏书上写上燕贼篡位四字。朱棣怒以诛九族威吓之。方却讪笑似地说:便十族奈我何!朱棣便把其门生朋友归入第十族,连同原来九族一并诛杀。最终共诛杀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狱及被流放、充军者亦数以千计。方孝孺诛十族一事见于《明熹宗实录》、另外明遗民谈迁所撰记载明朝历史的编年体史书《国榷》亦有记载。
有学者考证此事并撰写论文认为诛十族仅是一个传说,不能将其视为史实。
瓜蔓抄
御史大夫景清欲刺杀明成祖朱棣为明惠帝报仇不成,遭磔刑。朱棣又下令诛其九族,并将景家祖坟全部破坏;又把景清家乡的居民全部杀光,使其村落成为废墟。最后凡是跟景清有任何辗转相系关系的人都受到株连,称为瓜蔓抄。
诛九族和夷三族的区别
中国古代抄家和灭族经常是伴随使用的,目的在斩草除根--完全除去复仇的实力和人脉。少康中兴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就是除之不尽的后果,吴子胥与吴伐楚是灭族不彻底的结果。因此,秦始皇开始有族诛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后代越来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株连最广的是明成祖杀方孝孺,诛其十族。
1、年代不同
诛九族起源于秦朝变法后,约公元前350年左右,夷三族最早可追溯至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65年间。
2、诛杀范围不同
诛九族的九族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仍孙(古时称从本身下数第八世孙为仍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另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夷三族的三族谓父、子、孙。另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3、伤害程度不同
诛九族显然牵连的人员众多,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可以说整个一家都被诛灭。夷三族若按父、子、孙的说法,那么曾孙以下,祖父以上可以免于受难。
古代刑罚的演变
1、夏代
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2、商代
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3、西周
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4、秦
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5、隋
《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6、唐
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一、夷三族和诛九族所指的亲属不同。
1、夷三族的三族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亲属以及最近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和配偶。
2、诛九族的九族泛指亲属。但九族所指,诸说不同。
一说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
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二、夷三族和诛九族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先后不同。
1、从现有一般的史料来看,历史记载上最早明确实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的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实行了这一法律。
2、经过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唐朝的法律中缘坐家属的罪名被限制于谋反大逆、谋叛等严重侵犯皇权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严重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于是便有了株连九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