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主动约见男子,被婆婆发现奸情,女子告强奸,结果会怎样?
30岁的孙某孩子尚在哺乳期,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孙某和婆婆关系紧张。与丈夫常年分离和家庭不和睦让某孙十分烦恼,常常用微信聊天排解苦闷的心情。孙某的邻居刘某今年40后岁,离异多年一直单身,闲暇时也喜欢用微信聊天,某日孙某主动加刘某为好友,虽然两家仅一墙之隔,但日常生活中两人并不来往,却在微信上聊得火热。一段时间后,孙某主动约刘某见面。然而村中并无相对私密的场所。二人经过商量,把见面地点定在孙某自家后院的厕所内。两人发生完性关系后,刚好被孙某婆婆去厕所时遇到,婆婆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外地打工的儿子,孙某老公第二天便赶回家,孙某一看事情败露,一口咬定刘某强奸了自已,后报警,刘某被抓。
本案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真实案件,孙某害怕老公与其离婚,第二天和老公一起到当地派出所告刘某强奸了自已,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对刘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侦查,这不是一起强奸案,孙某与刘某系通奸行为。类似这样的案件,现实中并不鲜见,本是通奸行为,一旦奸情败露,女方为了保全家庭,往往说自已被强奸,以征得老公的谅解,岂不知这样的行为涉嫌新犯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经警方调取两人聊天记录,证实了刘某的口供,两人完全自愿,且为孙某主动约刘某发生性关系,在证据面前,孙某也承认自己说了谎。
因此,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孙某自已决定的,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没有侵犯孙某性的自已决定权,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两人为通奸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制的行为。
孙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违法性层面,孙某与刘某本是通奸行为,而孙某却到公安机关告发刘某强奸了自已,捏造了刘某强奸的虚假事实,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在责任层面,孙某具有诬告陷害刘某的故意。
因此,本案中,孙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也许有人提出疑问,孙某没有诬告陷害刘某强奸的故意,其只所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刘某强奸,是因为两人的奸情被发现后,害怕老公与自已离婚,不得已才说自已被强奸的。这样的理由表面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其实这恰恰是混淆了犯罪故意与犯罪动机,错将犯罪动机当犯罪故意的结果。孙某必老公与自已离婚只是引起其诬告陷害的动机,而动机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动机不影响定情,只影响量刑。而犯罪故意由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决定的,本案中,孙某认识到自已虚假告发行为,会引起刘某被追究的结果,却依然到公安机关告发,就是诬告陷害的故意。
结语:本案本是一起普通通奸行为,却因孙某的虚假告发,亲手将自已送进监狱。实践中,类假事情并不鲜见,事实就是事实,如果故意虚假告发他人,最终伤害的是自已。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孙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来源:身边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