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决定对陈希同同志进行审查
1995年7月4日 (农历6月初7),中共中央决定对陈希同同志进行审查。
1995年7月4日,鉴于在调查王宝森背法犯法活动的进程中,发现有些重大问题触及陈希同同志,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希同同志的问题进行审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遵照中央,唆使对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的经济犯法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已查明,王宝森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大肆并吞、浪费、挪用公款,腐化腐化,是1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份子。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 王宝森背法犯法的主要事实有: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浪费大量公款,营建奢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时间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背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生活糜烂。 中纪委负责人指出,王宝森罪行严重,给党和国家造成极为卑劣的影响,死有余辜。王宝森问题的揭穿和查处,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1个重要成果。它表明,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清除党内腐败份子,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清除自己肌体内出现的腐败现象。我们要继续依照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整体部署,在牢牢掌控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扎扎实实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于7月4日举行第18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换王宝森的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议案和李其炎市长所作的说明。鉴于王宝森大肆并吞、浪费、挪用公款,腐化腐化,堕落成1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份子,会议决定,依法撤消王宝森的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同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13次会议,依法免职了王宝森的北京市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