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
1949年5月23日 (农历4月廿6),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
德国为第2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战争结束后,美、苏、英、法4国于1945年6月5日发表关于管制德国的联合声明,决定4国分区占据德国,并由4国占据军总司令组成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利机构。虽然声明强调在占据期间应视德国为1个统1的整体,但各国在自己的占据区内却具有自行其是的权利,潜伏着分裂的因素。
美英法3国的3个占据区位于德国西部,面积24万多平方千米。西方3国占据区首先进行清除德***国主义及纳粹份子的工作,审判了战争罪犯,解散了1些垄断组织,但保存了按规定应撤除的军事工业装备。
为了使德国的经济迅速恢复,西方占据国采取了重建德国的方针。
1946年12月美英达成协议,合并两国占据区,以增进经济上的统1。1947年1月双占区成立。1948年2月,美英把它扩大为类似国家的实体,成立了联合州议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6月7日,美英法荷比卢6国签订了《伦敦协议书》,法国同意加入,成立了3占区。1948年6月20日,西方占据国开始在3占区单独进行货币改革,用新马克代替旧马克。为了发行和监督新的货币,成立德意志联邦银行。艾哈德根据其社会市场经济的假想,取消了管制经济的规定,增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西方3国的货币改革被苏联视为违背了波茨坦协议,苏联因此也采取相应的货币改革措施。东、西占据区的经济被完全分割开来。
与此同时,政治上的分裂也在加重。1948年7月1日,西方3国驻德***事主座在法兰克福召开西占区11个州总理参加的会议,向各州总理散发3个文件,后被称为法兰克福文件,阐明了西占区发展的假想,并为未来西德的国家机构及其职权范围定下了基本方针。会上还授权各州首脑着手召开立宪会议,制定基本法。9月1日,在波恩成立了议会委员会,由基督教民主同盟的阿登纳任主席。议会委员会根据法兰克福文件精神讨论和制定宪法。
1949年4月,西方3国制定了对西部德国的《占据法规》,规定西德国家成立后,军政府将撤消,代之以由3国文职高级专员组成的高级专员委员会,主管德国对外和安全事务,并对西德议会的1切行动有否决权。在国内问题上,德国政府则可以在盟国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立法。5月8日,议会委员会会议结束,制定出临时宪法基本法。新的国家以议会民主制的面貌出现,国家结构为联邦制,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铁路、航空、邮电等属联邦管理,并给予各州较大的自治权。基本法于1949年5月12日经西方占据区的军事主座批准,又经各州议会通过,于1949年5月23日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