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治理办法》颁布
1990年5月19日 (农历4月廿5),《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颁布。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共18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就是: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计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构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落后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港、澳、台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履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