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签署
1972年4月10日 (农历2月廿7),《制止生物武器公约》签署。
《制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制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贮存和烧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贮存、不获得除和平用处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获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烧毁1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睬控诉其他国家违背该公约的行动。
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的,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照该公约。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加入此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至2001年7月,共有162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44个国家批准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