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7年10月27日 (农历九月廿六),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7年10月27日下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秦华孙大使在签字仪式上表示,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一贯积极参与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高度评价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意义。他称中国签署这一国际公约是经过认真研究后采取的重要行动。它再次表明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开展对话和合作,为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努力。
秦华孙严正指出,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署是非法和无效的。
此项公约是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的,是继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一个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该项公约从维护集体人权的角度,对各国政府在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