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签署
在50年前的今天,1970年12月16日(农历1970年11月18日),《海牙公约》签署。
在美国的倡议下,1970年12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有关空中劫持飞机的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会议于12月16日签订了1项公约,名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公约的第1条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要挟,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类行动;或(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类行动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这就是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所下的定义。
公约的第2条规定:合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对劫持飞机的罪犯的引渡问题是这次会议上争辩的焦点。美国和苏联都主张应将劫机罪犯遣送给飞机登记国。但是,很多国家则认为劫机多数是为了政治上的目的,因此,不同意规定引渡。但是,预会国1致同意对劫机犯给予重办。结果,《海牙公约》对引渡劫机罪犯的问题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虽然如此,有1点是明确的,公约规定了劫持飞机是1种严重犯法,对劫机罪犯的处理办法是:要末引渡,要末按罪犯所在国的法律起诉判刑。
到1983年,《海牙公约》已有100多个缔约国。
评论:关于处罚和引渡劫机犯的公约,也称海牙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