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颁布《戒严法》
在108年前的今天,1912年12月15日(农历1912年11月7日),北京政府颁布《戒严法》。
1912年12月15日,北京政府颁布戒严法,共17条。规定:遇有战争或其他非常事变,对全国或1地方须用兵备警戒,大总统得依本法宣布戒严。戒严的地域分为警备、接战地域。战争之际,要塞、海军港、船受包围或攻击时可临时宣布戒严。遇有非常事变须戒严时,应呈请大总统发布。另规定了戒严地域内地方行政及司法事务及其管辖权,与军事有关系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没法院或与其管辖法院交通断绝时,虽与军事无关系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事宜。在戒严地域内,司令官有权履行1些事件,但因其履行所生的侵害,不得要求赔偿。引发戒严的事情终止时,应立即宣布戒严消除。戒严宣布消除后即失其效率。本法自公布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