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双方《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在61年前的今天,1960年1月19日(农历1959年12月21日),日美双方《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又称《新日美安全条约》。日本和美国继《日美安全条约》后的又1干事同盟条约。1960年1月19日日美双方于华盛顿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6月23日生效。
条约共10条,主要内容为:美国继续有权在日本驻扎军队和使用军事基地;日美两国将通过有效的自助和互助,保持并发展它们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在日本领土上日美任何1方遭受武装进攻时,双方将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条约的有效期为10年。在条约期满时,1970年6月23日,佐藤荣作内阁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该条约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