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地铁纵火案
2004年1月5日(农历2003年12月14日),香港首宗地铁纵火案:无死亡判毕生监禁。
2004年香港地铁纵火案产生于2004年1月5日,是香港地铁自1979年启用以来首宗列车纵火案,事件造成14人受轻伤。
案发经过
65岁老翁严金钟于当天早上7时30分至9时期间,在地铁荃湾站入闸,登上1列往中环站方向的荃湾线061号列车。
当列车离开尖沙咀站,驶进维多利亚港下的地铁隧道前往金钟站时,严金钟在列车头卡车箱(肇事车卡编号:A167;今已修复),用打火机燃点1个盛有天拿水(Thinner,即稀释剂)的胶瓶。当时任职政务主任,现为见习律师的社会民主连线前秘书长季诗杰即时喝止对方,但胶瓶依然成功被点燃,火势顺易燃液体迅速蔓延,并且产生大量浓烟。
驾驶列车的车长决定将列车驶往金钟站,并广播通知乘客准备疏散。逃生期间,季诗杰曾与其他乘客试图截住严金钟但未成功,严金钟于9时15分逃离金钟地铁站,并于翌日中午12时25分返回其住所。
犯法动机
事发后翌日,惩教署接获严金钟向狱中友人讲述计划炸毁地铁的信件,警方其后迅速将之逮捕,而严金钟在警诫下供称:(香港粤语)政府攞咗我6架车,我咪喺金钟整剂大灾害佢叹下,我叫严金钟,咪喺金钟啰中文意思为政府没收我6辆车,我就在地铁金钟站制造1场大灾害做弄他们,我的名字叫严金钟,所以就在金钟站做事。。
根据警方调查,严金钟本身行动不便,他使用由自己改装的自行车代步。由于他曾由于那改装过的自行车被控告无牌驾驶的罪名及被判入狱,基于报复心态才作案。精神科医生亦证实被告得了妄图症。严金钟最后于2006年1月25日被高等法院判处毕生监禁,是第1名因纯纵火罪(但无引致死亡)而被判处毕生监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