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制造者格老秀斯去世
在368年前的今天,1645年8月28日 (农历七月初八),国际法的创造者格老秀斯去世。
格老秀斯,又译为格劳秀斯、格劳秀士(Hugo Grotius,1583年⑴645年8月28日),诞生于荷兰,为国际法鼻祖,亦为基督教护教学者。其名Hugo在国际公法首次传入中国时,被译为虎哥。
当时荷兰由于对加尔文预定论之解释有严厉与温和两派不同的神学立场。提出温和主张而引发争议的是亚米念(Jacobus Arminius,1560年⑴609年),因此温和派被称作亚米念派,而严厉派则被称作加尔文派。这场神学争议后来演化为政治斗争,结果加尔文派的政党在此斗争中占了上方,支持亚米念派的***奥登邦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1618年7月的***中遭颠覆被捕入狱,同为亚米念派的格老秀斯也与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总督召集一个全国会议于多特(Dort),除荷兰代表外还包括英国、瑞士等地代表。会中判决亚米念派为有罪,且通过了具加尔文派严厉思想色采的信条。多特会议后奥登邦费随即被斩首,格老秀斯则被判毕生监禁。但后来在妻子救济下竟能躲在一只书箱中成功越狱,逃至法国。
格老秀斯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他的法律基础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与神学分家,宣称:即便我们假定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意人类之事,自然法都将保持其有效性。 他又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变的,乃至不能被上帝自己来改变。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那它的起源是甚么呢?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自然法若是基于人性,那末人性的基本要求是甚么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对社会的需要。这两种需求有时会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以理性来权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寻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他人所具有的。
在神学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赎的政府论(Governmental Theory)。政府论的要旨以下:上帝为一慈祥君王,祂愿意而且能够无条件宽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须让人们知道犯法的后果实际上是很严重的,好让人们不再犯法。因此祂让基督来到世上公然地为我们受苦而死,来承当我们犯法应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