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离婚协议书-放妻协议


近日北京一家报纸报道,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要来北京展出,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但记者经过查询却被告知,这其实是一则旧闻。北京近期并没有类似的这种展览。

  柄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敦煌放妻书是否出自唐代尚存争议

  很多人都认为敦煌出土的这份放妻协议是唐代的,但国家博物馆的副研究员王义康却认为,这份放妻协议还不能确定它就是唐代的。因为,敦煌文书中确有一批是唐代的,但还有一部分是五代或者是宋代,而这份放妻协议上并没有记年,因此还不能确定。

  他认为,放妻现象在唐代确实是很寻常的现象,但婚姻制度也不仅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间,婚姻也是很自由的,虽然宋代的礼教是相当严格的,但妇女离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由于协议书没有明确的年代,我们可能不能确定它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很自由的。

《放妻书》一种

  夫妻结合是前世之缘,但如果已反目生嫌,如同猫鼠相憎,狼犬一处,那么,就不如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译文大意: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

  提倡好合好散 可能出自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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