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利改税因何反令国企创利积极性下降
这一时期,企业上缴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造成了企业创造利润越多,上缴国家的部分就越多的鞭打快牛的现象,使许多企业怨声载道。
田纪云 资料图
凤凰卫视5月27日《腾飞中国》,以下为文字实录:
何亮亮:1982年年底,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六五”计划工作报告,确定要分两步对大中型国企展开“利改税”的改革。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走出第一步,由于涉及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的复杂问题,这一阶段实行的是税利并行的过渡性制度,即对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国家核定的数额,部分上缴,部分留给企业,征税工作从当年的6月开始,但是国企上交利润改为交税,使不少人担心,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会受到损害。对此,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田纪云明确指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仅仅是国家积累资金的形式的改变,并不会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到1983年底,全国盈利的国企,已有九成推行了利改税,总利润比上年增加了10.9%,其中国家占61.8%,企业占38.2%。实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目标。不过,这一时期,企业上缴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造成了企业创造利润越多,上缴国家的部分就越多的鞭打快牛的现象,使许多企业怨声载道。于是在施行税利并存的第二年,1984年9月,国务院就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宣布从下月起,逐步实现完全的以税代利。然而不到一年,国企利润竟连连下降,国家财政收入连续22个月大滑坡。除了有宏观经济整顿和紧缩的原因之外,改革本身也出现了失误。
在第二步利改税中,国营企业调节税取代了第一步中,上缴税后利润的复杂形式,在小范围研讨的时候,时任财政部长的王丙乾曾经说,调节税是一家企业定一个税率,其实似税非税,但由于国务院要求实行完全的以税代利,就只有把它叫做税了。
由此可见,第一步改革中的问题,并没有在本质上得到解决,导致鞭打快牛的现象仍然很严重。当时,各地国企确定的调节税率,一般在10%以上,而上海则平均高达29.5%,加上55%的所得税率,各地对国企利润所得征收的税率远远超过了集体企业的35%-38%,使国企的积极性和发展后劲大受影响。
1986年,国家决定,深化企业改革,推动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承包以后企业仍照章纳税。因为超额完成承包而多交的税款则由地方财政部门拨款返还,这样一来,纳税只存在于形式。
从此,开启了国内税收市场化之路的利改税,逐渐被承包制取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