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
以眼还眼(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来《圣经》中常提到的术语,为防范犯罪、作恶、或恶意伤人者,意为当你令别人有什么损失,你也应有相应的损失(必要接受律法订定的制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为传统的同态复仇(拉丁语:lex talionis)理念。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成为博弈论的一种策略,这种策略简单且能非常有效,被认为是解决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
在旧约圣经里的《出埃及记》《利未记》与《申命记》与之中,曾经有过认同以眼还眼的对等报复方式。但是,在这些律法制定/颁布之时,还没有人去伤害别人,还未有人触法;观察这三处经文,其制定意义在于防范作恶,除去恶行,胜于容许报复之行为。此法在于:事先警告未来会触犯者(会恶意伤害人者),不要随便伤害人、杀人,不然就有这样的律法要制裁作恶者。特别在《申命记19章21节》的上文:《申命记19章15至20》已明言,这是针对那恶意作假见证,要污陷无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记19-20节: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基督教
在新约圣经里的《马太福音》以及《路加福音》之中,耶稣虽然没有直接否认以眼还眼的做法,但是他更加强调从心里面饶恕他人。
伊斯兰教
犯偷窃罪在不少阿拉伯国家要以断手酷刑伺候,若犯奸淫罪还会被强迫去势或丢石头砸死。鞭刑是回教国家传统戒律,此外,近来有一以眼还眼的案例:伊朗妇女巴赫拉米在被泼酸导致眼盲,法庭对加害人采取以眼还眼制裁,名为马吉德的男子也必须以强酸弄瞎双眼。
佛教
佛教并不赞同任何形式的同态复仇,但是佛教有一系列佛教因果论来诠释因果报应的理论。
每个业力是指个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行为所引发的结果的集合,业力的结果会主导现在及将来的经历;所以,个人的生命经历及他人的遭遇均是受自己的行为影响,其无法改变他人的业报轮回。此外,佛教修行中亦倡导用忍辱(六度之一)方式熄灭自己内心中的三毒中的嗔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