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我和社会史及法制史


我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我祖父文慎公(鸿禨)生于1850年,岁在庚戌。我出生于庚戌年,故命名同祖。我生于阴历六月初六日,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辛亥革命后,祖父挈全家迁居上海。我在沪入小学。

   我父希马公(宣治)先后在驻瑞士、荷兰等国公使馆任职。1923年于回国探亲途中卒于法国马赛。次年我叔父兑之先生迎养祖母来北京居住,挈我同行。我先后就读于育英中学、汇文中学。1928年母亲在沪病逝,奔丧辍学一年,故我晚一年毕业。1930年毕业时以优异成绩保送燕京大学。

   我主修社会学,选读以下课程:林东海先生的“社会学概论”,雷洁琼先生的“社会学原理”,许仕廉先生的“人口学”,杨开道先生的“农村社会学”和“统计学”,吴文藻先生的“人类学”、“家族社会学”及“西洋社会思想史”,张鸿钧先生的“社会工作”。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系著名教授派克(Robert E. Park)应邀来燕大讲学半年,开“社会学”一课,我也随同我系老师们及同学听课。吴文藻先生任系主任时,因我校无“社会史”课程,特邀北京大学教授陶希圣来校开“中国社会史”一课,我旁听了。陶著有《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等书,并主编《食货》杂志。我常去拜访他,谈论古代社会组织,并请他为《中国封建社会》作序。不料抗战初期,陶竟丧失民族气节,追随汪精卫投降日寇。后又逃回香港,投靠蒋介石,作为“御用文人”。我深鄙其为人。
   我初入校时只是随班听讲,专业方向未定。我对历史发生兴趣,遂副修历史。选修了洪业先生的“史学方法”,邓之诚先生的“中国通史”和“秦汉史”,张星烺先生的“宋辽金元史”及张尔田先生的“史微”。
   除社会及历史两系课程外,我也选修了钱穆先生的“国学概论”,萧公权先生的“西洋政治思想史”,吕复先生的“比较宪法”,张东荪先生的“西洋哲学”,陆志韦先生的“心理学”,某位老师的“经济学”和郭云观先生的“法学概论”。
   我初入燕大时虽主修社会学,研究方向却未确定。最初想专攻农村社会学,后逐渐转向社会史专业。吴文藻先生除了开设课程外,并在《社会学界》、《社会学刊》、《社会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向国内读者介绍关于德国社会学、法国社会学、功能派社会人类学、社区研究等学科的发展和趋势。他的另一贡献是根据本系学生的才能和兴趣,择优培养了一批人才。学生到欧美何校深造、跟从哪一位导师学习,都作了精心的安排和推荐。例如李安宅、费孝通、林耀华等同学都成为杰出的学者。吴师因我古文有相当根底,对中国历史也有一定的基础,便决定培养我专攻社会史。社会及经济史家魏特夫(K. A. Wittfogel)自美来华访问吴师时,他介绍并推荐我给魏氏。在吴师的鼓励和指导下,我下定决心企图以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史,希望能做出一点成绩,不辜负老师们的期望。
   我的大学毕业论文为《周代封建社会》,后以此稿为基础,加以补充和改写,以《中国封建社会》为硕士论文。导师为杨开道先生。这是我写作中国社会史的初次尝试。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90年代上海书店收入《民国丛书》。该书由日人田岛泰平及小竹武夫合译成日文,在东京出版(1942)。国内有若干大学以我书为参考书。罗隆基先生告我他在西南联合大学兼课时即以我书为主要参考书,并说若无此书,他便无法开课了。初入士林的我当时不免有受宠若惊之感。但我写此书时年纪尚轻,才疏学浅,对该书并不满意,自认是我著作中最不成熟的一本。我在美时,华盛顿大学拟请人译成英文,已译了一章。我认为无翻译出书的价值,便婉言谢绝了。可谓尚有自知之明。
   日寇发动侵华战争,攻占北平,成立伪政权。我不愿在敌伪统治下做顺民,便于1938年只身南下。在重庆街头巧遇杨开道师。他在贸易委员会任调査处处长,知我尚未找到工作,聘我为处员。呆了五个月,适吴文藻师和同学费孝通在云南大学成立社会学系,邀我前去,于1939年夏到达昆明。由社会、政经、法律三系合聘我为讲师,后升为副教授、教授。开设“中国经济史”、“中国社会史”及“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经济史一课由于史料丰富,易于搜集,撰写讲稿尚属顺利。
   我读过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罗维(Robert H. Lowie)的《原始社会》(Primitive Society) 郭沫若的《中国古代之社会研究》、陶希圣的《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和吕振羽的《中国社会史纲》等书。但中国社会史史料散见于各种古籍,浩瀚如烟海,搜集不易。虽有我叔父宣颖(兑之)先生的《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一书可以参考,但所搜集的资料究属有限,不能满足我的要求。主要仍靠自己的努力,于是广读正史、野史、家训、笔记、小说等书,搜索有关史料。撰写讲稿相当吃力,幸不负苦心,差强人意。1944年在西南联合大学社会系兼课,讲授“中国社会史”。
   我在燕京大学时,法律系无法制史一课,未受过这方面的训练,上乏师承,撰写讲稿难度更大。幸我少时读过亨利•梅因(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及《早期的法律和习俗》 (Early Law and Custom )二书,叹服其渊博精深,见解卓越,能成一家之言。又读维纳格勒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历史法学大纲》(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我对法律史的兴趣更为浓厚,颇有效颦之志,而力不从心,只得望书兴叹。我对社会人类学有了初步了解后,明白法律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亦是一种社会制度,有其特殊的功能,为人类学家所重视。如想对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便有补课自修之必要,应认真阅读各人类学家有关法律的名著。因此陆续读了马林诺斯基(B. Malinowski)的《蛮族社会之犯罪与风俗》(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罗布森(W. A. Rob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长》( Civilization and the Growth of Law ),哈特兰(E. 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拉德克利夫—布朗(A. Radcliffe—Brown )的《原始法律》(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ol.IX)等书。深受启发,获益匪浅。因窃不自量,益有撰中国法制史之意。
   于是大量阅读现存的古代法典:《汉书》、《晋书》、《魏书》、《隋书》、《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元史》、《新元史》、《明史》和《清史稿》中的《刑法志》,“十通”,各种《会要》及有关古代法律的著述。在云南大学任教时,着手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商务印书馆,1947年;中华书局重印本,1981年,1996年)。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社会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并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也只有考察法律在社会上的运用,才能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我书便是运用上述观点,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的尝试,故命名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书中家族、婚姻、阶级及巫术宗教等章显然都属于社会史范围。
   我指出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
   我书讨论了儒、法二家思想。关于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问题,我书出版后,我的看法有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适北京大学为五十周年校庆,筹备出一纪念文集。罗常培先生当时也在纽约,约我写稿。我就此问题写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1948)。秦、汉法律是法家所制订的,代表法家精神。汉儒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并以经义决狱。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为儒家思想所左右。我这篇论文指出魏、晋、南北朝的法律为儒家所制订,他们逐渐将儒家提倡的“礼”掺入法典,至唐而集其大成。法律之儒家化实为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最重要之大事,从此改变了法律的本来面目,形成礼、法结合的体系。法律于是为儒家思想所支配,成为统治阶级维护礼教的工具,用以维护儒家所提倡的社会秩序。
   通过吴文藻先生的介绍,我与魏特夫有一面之缘。后来他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成立中国历史研究室。1943年费孝通先生应美国国务院之邀赴美访问,晤见魏特夫时为我联系,魏氏来电邀请我去该校任研究员。我偕同妻赵曾玖及子女二人于1945年春抵达纽约。王毓铨先生和我的任务均为汉史的研究。他的课题为经济史,而我的研究范围则限于社会史。美国汉学界当时流行的一种体例是于正史中捜集有关资料,选译后旁征博引,加以注释,然后在此基础上撰写论文。
   我利用在哥伦比亚大学担任研究工作之便进修,选读了社会学系及人类学系几位著名教授的课程,有麦其弗(R. M. MacIver)的“社会变迁因素”、默顿 (R. K. Merton)的“社会结构与理论”、艾贝尔(Theodore Abel【1896-1988生于波兰,1929年哥大博士。】)的“欧洲社会学”、林德(R.S Lynd)的“美国权力结构”、利普斯特(S. M. Lipset)的“社会阶层之划分”、林顿(Ralph Linton)的“人类学”、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文化与人格”。加利福利尼大学人类学系名教授克罗伯(A. L. Kroeber)某年来哥伦比亚大学暑期开“人类学”一课,我也选听了。
   我在哥伦比亚大学时,于工作之余着手翻译《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1962年出版),英译本改名为“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收入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经济及社会科学部的《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 (1961)。
   抗战时期图书缺乏。我在昆明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稿时,找不到《宋刑统》,是我书中一大缺点。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藏书丰富,英译本出版时才得以将《宋刑统》补入,弥补了这一缺憾。中华书局重印本付印时,我也借此机会补入《宋刑统》。
   1948年夏我应华盛顿大学之邀访问该校,为远东系教授及远东研究所人员作一关于“清代绅士”的学术报告,引起该校对绅士问题的重视。
   1954年费正清(J. K.Fairbank)等多名汉学教授发起并组织了一次关于中国思想史的讨论会。我应邀出席,提出一篇论文,题为“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英文),载于费正清编辑的《中国思想与制度》一书(1957)。1964年我文又收入拉特格斯(Rutgers)大学两位教授(忘其姓名)合编的《社会学与历史》一书,介绍我运用社会学观点研究历史的成就,作为一个范例。
   由于哥大中国历史研究室经费来源断绝,我于1953年离开该室。
   1955年费正清在哈佛大学成立东亚研究中心。友人杨联升教授为该中心委员会成员之一,推荐我去哈佛担任研究员,后兼任讲师。除与杨联升合开“地方志”外,又与法学院教授冯梅伦(Arthur von Mehren)合开“中国法律”一课。
   我撰写《清代地方政府》(英文)一书(1962年出版),指出州县官不谙吏治,职责繁重,主要依赖幕友执行各项任务。这些人是刑名、税收、公文及行政事务的专家,以“佐治”为职业。州县官的长随亦有一定的职责,参与公务的处理。我研究地方政府时,釆用政治社会学的观点,认为凡参与治理过程者都应包括在广义“政府”范围之内。除州县政府外,亦应研究绅士在地方行政上的作用。作为地方领袖,绅士不仅参与地方事务,并运用其势力,施加影响于地方官,左右政策之决定,甚至操纵并干涉地方官吏。劣绅则往往与贪官污吏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绅士与地方官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有合作,又有矛盾;既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
   我在哈佛任职时,为了进修,又旁听了社会系名教授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宗教社会学”和法学院教授索恩(S.E. Thorne)的“英国法制史”二课。选听后者的目的是想对研究不同国家法制史的观点和方法有所了解,能进行比较,或有助于我对中国法制史之研究。
   1962年荷兰(William Holland)教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成立亚洲系,邀请我去该校任副教授,开“中国通史”一课,并讲授古汉语。
   哥大中国历史研究室关闭后,王毓铨和我的汉史文稿全部移交华盛顿大学。60年代该校拟出版我的原稿,与我商洽。约定由杜敬轲(Jack Dull)博士担任编辑,我利用课余时间,整理和修订原稿,于1965年回国前夕交卷。迟到1972年才以“汉代社会结构”(英文)的名义出版,那时我早已回国了。该书对家族、婚姻、妇女地位、社会阶级、豪族等专题分章进行讨论和分析。
   为了与家人团聚,并参加祖国社会主义事业之建设,我于1965年秋辞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职,经欧洲回国,由华侨事务委员会接待。当时已是“文革"前夕,无法为我联系工作。次年夏侨委要我回湖南原籍等候分配。1971年才安排我在湖南省文史馆学习。1976年我妻病故,女儿接我来京小住。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长李新先生了解到我的情况,借调我去该所,编译《史迪威资料》(1978年出版)。1978年春调我来所任研究员。
   1980年8月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会议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中国历史学家代表团,以夏鼐先生为团长,出席会议。我为团员之一。同年9月社科院派我及历史所黄烈先生出席在瑞士苏黎世大学举行的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我于开幕式上宣读论文,题为“清代法律的延续性和演变”。英文原稿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卷第3期)。中文稿《清律的继承和变化》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该文收入《中国法学文集》 (1984)。我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写了“礼”和“服制”两个辞条。
   1983年香港大学举行“冯平山图书馆五十周年纪念学术讲座”。我应邀作一公开演讲,题为“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次日当地各报均有报道。在港期间,除为中文及历史两系学生讲学外,并为港大师生用英语作一演讲,题为“清代司法”。
   1985年春应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高级学者交流计划的邀请,访美讲学,作了三次学术报告:在华盛顿大学的讲题为“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在芝加哥大学的讲题为“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在哈佛大学的讲题为“中国的服制”。后又访问哥伦比亚大学及普林斯顿大学,与两校教授多人交换意见。
   拙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问世后,博得好评。英译本及《清代地方政府》两书至今仍为美国各大学亚洲系的指定参考书。书中的一些观点为专家所引用,对美国汉学界有一定的影响。
   我才疏学浅,成就微不足道。拙著能不贻笑大方,便心满意足了。我一生治学得力于“勤奋”、“认真”四字。在昆明时生活和工作条件艰苦。敌机不时来袭,有警即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备受干扰。为了躲避空袭,在呈贡乡间住了一年。夜间以菜子油灯为照明工具,光线昏暗,不能写读。八时即就寝,于床上反复思考写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有了腹稿,次晨便可奋笔直书了。
   在哥伦比亚大学译《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只能于工作、听课之余从事,时间有限,周末往往不休息。在哈佛大学担任研究工作时,该校中日文图书馆给我一把钥匙,常于夜间去书库查阅资料。
   顾炎武于其《日知录集释》引用明人谢肇淛的《五杂俎》,云户部十三司书吏皆为绍兴人。近人多引用顾书,以为此条可以解释何以幕友多为绍兴人。我查了《五杂俎》,发现原文为“吴越人”,并非“绍兴人”。这是“认真”的一微小收获,因此悟到做学问总要有一丝不苟的精神。谨以我的经验作为给中青年读者的赠言。

   1997年11月19日,时年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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