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2年8月8日 (农历6月108),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08次会议批准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行纲领》。实行纲领规定: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1领导下的1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民族自治区依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自治区在国家统1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在国家统1的财政制度下,根据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会议还批准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行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1切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享有民族同等权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