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公开宣判
1998年7月31日 (农历6月初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公然宣判。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然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履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陈希同因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于1998年2月27日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6月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两罪对陈希同提起公诉,因陈希同玩忽职守罪中触及个人隐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于7月20日不公然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陈希同拜托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庭为其辩解。
法庭经过对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质证核实,充分听取公诉人意见,辩解人意见和陈希同本人的辩解和陈说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认定:陈希同在担负北京市市长,市委***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总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寻求奢靡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8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背规建造了两座奢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希同常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背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装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浪费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希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违背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个人非法占有,其行动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办。陈希同不正确实行和不实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违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程序,擅自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处奢华别墅,并在此吃住享乐,大肆浪费国家财产,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动构成玩忽职守罪,亦应依法惩办。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各界大众及新闻记者150余人旁听了今天的公然宣判。陈希同的亲属也参加了旁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1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陈希同如不服判决,可于第二天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