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2019年1月1日(农历2018年11月26日),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行。
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实行
2018年8月31日,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第10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1部关乎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格局的法律。不同于其他由部委牵头的立法,《电子商务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具有极高的立法效率层次,旨在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奠定1个基本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法》的落地注定是1场艰巨的利益拉锯战。早在立法早期,分别代表企业意见的行业协会大纲、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主体的学界大纲、代表监管意见的原工商总局版大纲,在整合后经历几10遍修改构成1审草案,才于2016年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直至今年终究通过,电商法历经5年、4审、3次公然,触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动、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多项内容,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知识产权、责任划定、处罚标准、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对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其中,最受争议的微商工商登记、跨境电商管理法规、平台责任等细节内容,在最后表决阶段仍经历几番探讨和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流露,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1般都是经过3审,但《电子商务法》是罕见地经过4审以后才取得通过,足见立法进程的复杂和慎重。
终究落定的新法1共设7章89条,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规范主体,围绕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行业增进和法律责任4大部份设置规定。其中,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也对实践中1些常见争议问题的现实解决经验总结成文。
在整部法律文件中,规范经营行动和保护消费权益的原则贯穿始终,电商平台和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承当的责任和义务得以具体化。中国社科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增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并力求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3方利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3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法》希望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3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3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随着终究法案落地,电子商务经营行动得到进1步细化规范,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主体也得到了合法权益的进1步保障。但在日新月异的电商领域,《电子商务法》从1出台就面临过时的风险。在电商行业走向规范的进程中,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停息。
平台责任争议《电子商务法》通过前夕,1项关于平台责任划定的条款做出关键修改。也正是这项条款,在3审和4审稿中引发巨大争议,将公众对平台责任划定的关注推上了顶峰。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3审稿中,第3107条的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而8月27日下午,第10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中,4审稿将原3审稿第3107条修改成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侵害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至此,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从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
紧接着,在电商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1天,表决稿又将原4审稿草案中依法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成相应的责任,删去补充2字。终究,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历经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终究敲定为相应责任。
这1进程暗含了各方的利益博弈。尹中卿流露,有平台代表认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但其后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太轻了。最后定稿的时候改成相应的责任,这比较平衡。
而在4审稿中,由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的修改曾引发强烈的质疑和争辩。徐明显、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然表示不赞同,认为这1修改是开倒车,减轻了平台责任。
作为提出补充责任修改意见的主要呼吁者,李勇坚告知《中国新闻周刊》,责任体系的争议核心在于原本的责任体系与监管体系,已不合适于当前的新平台经济架构, 根本缘由在于法律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
平台的责任分配机制应当有创新,这是由平台经济特点决定的。李勇坚表示,在新型责任体系下,平台应承当有限责任,包括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也非传统的完全无责任体系。
从法律上说,平台承当连带责任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既可以起诉平台也能够起诉平台内的商家;而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只有当商家没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需要承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消费者来讲,追诉平台自然比追诉平台内的商家来得更简单,但对平台而言,平台内商家数量众多,如果要对每起可能的侵害承当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沉重的包袱和难以估计的合规风险。
若让平台包揽责任,则是懒政、不公平思惟表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平台对消费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资质审查义务等,承当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且不存在过失,则可以斟酌免责。
同时,修改成补充责任的根据也是与《侵权责任法》第3107条规定相1致的。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大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侵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因第3人的行动造成他人侵害的,由第3人承当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干解释,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没有前后顺序,都在全部范围内承当责任,当事人可以起诉任1人或他们全部并要求任1人承当全部责任;补充责任是对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部份以内承当责任,有顺序关系,责任也比连带责任要轻。
而对终究敲定的相应责任表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时建中认为,从法学角度解释,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乃至包括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这1修改可视为1定意义上的进步。
时建中同时指出,相应的责任包括了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当方式,不够明确和清晰。而电商平台背法本钱不清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救济缺少保障。如果相应的责任须经未来修法、细则或诉讼才能肯定,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本钱,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终结蛮横生长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1项基本法案,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加速行业规范化,平台、商家、消费者都将面临更加细致的束缚,从前因信息不对称和规则不统1酿成的蛮横生长局面将被终结。
对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电子商务法》也在多处细节条款明确了平台整体责任加重的取向,并对多个社会热门问题作出了回应。例如平台默许搭售平台押金退还问题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进1步规范平台的经营行动。
平台单方面制定规则的情况将成历史。针对搭售行动,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许同意的选项。背者除没收背法所得以外,还将遭到最低5万元,最高510万元的罚款;针对押金退还问题,电商法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昭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公道条件。从前平台单方规定消费1定金额或使用1定时间后才能退还押金等行动将被制止,今后的规则设定会更重视公平协商,重视消费者的选择权。刘凯湘告知《中国新闻周刊》。
同时,平台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利用也将遭到束缚。针对当前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行动,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其推销商品或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项,尊重和同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个人信息保护,电商法则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搜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另外,为避免垄断和歹意竞争,此前平台出于竞争目的要求商家2选1,签署所谓独家合作协议 等做法也将成为过去式。电商法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安排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虽然条款中没有谈及处罚,但这1条的监管和处置措施基本会参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干规定。李勇坚告知《中国新闻周刊》。
除对平台束缚进1步趋严以外,《电子商务法》对各种情势的商家也在资质、税务等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
根据法案中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意味着不但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就连微商和各类利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网红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本着线上线下1致的原则,凡是符合法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实行纳税义务,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依法出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零星小额交易等情况遭到豁免。
这1条款,可能成为新法实行后影响最大的重磅条款之1。刘凯湘告知《中国新闻周刊》,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条件,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具有避税福利。新法的出台将极大改进线上个人商家普遍无实体、无登记、无保障的现状。
电商基本法有天然缺点从立法到出台,围绕《电子商务法》的质疑和争议从未停息。在终究显现的文件内容中,加重平台与商家的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案的基调。而在刘凯湘看来,电商法仅作为提倡性和原则性的基本法,触及具体案例的判定还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条例。
在法案商讨进程中,平台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被不断强化。以打击赝品为例,草案1审稿规定,平台明知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2审稿开始,将明知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与这1条例有相同改动的,还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法案从2审稿开始规定,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平台,将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最初1稿中,对明知和不知的判定过于绝对,且不便界定。刘凯湘说。而对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刘凯湘提出了3方面的界定建议。其1,根据常识原则,对大众认知中明显售假的行动应当有分辨能力;其2,平台在收到赝品举报意见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采取措施;其3,平台在出现较大范围的售假情况时,应当主动展开调查行动,整治平台内营商环境。
在增进电商方与用户方的同等交换方面,电商法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誉评价制度,公示信誉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同时,平台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在电商平台和商家以外,网络支付平台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也被纳入规定。法案明确,因平台支付指令毛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支付平台需承当责任。若支付平台能证明用户为错误方的,则不承当责任。
在全部修改进程中,各方意见的博弈体现在各个方面的细则中。回想电商法的起草和调剂进程,尹中卿坦言,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1起从事调研和起草,才逐步在审议、博弈进程中扩大共鸣,使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电子商务法》几经波折发布后,仍然在细则、态度、参考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电商生态触及多个领域,仅用统1的基本法来规范必将存在缺点。李勇坚告知《中国新闻周刊》,现有电商法属于基本法,以网络零售为主,但适用于所有领域。在交易性质上,售卖商品和提供服务视为同类,也没有根据服务的特性进行细致规定。如触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触及交通安全的出行平台等,依然存在规范过于笼统、易引发质量争议的问题。出现纠纷时,电商法的参考价值有限,具体的监管和处罚规则依然需要依托各相干部门参照相干法律进行。
而在电子商务的维权与解决机制上,仅依托现有的法律条文明显不能满足庞大而复杂的纠纷情况,鼓励设立第3方机构和平台自裁机制已成为广泛共鸣。
多数电商纠纷是能够通过量方沟通自裁解决的,没必要浪费司法资源。李勇坚向《中国新闻周刊》坦言,在维权问题的解决渠道上,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社会公益机构直接仲裁;或鼓励电商平台设立3方沟通机制,如淘宝的仲裁解决办法;和通过行业协会协商自律条文,发明创造专业的电商纠纷判决机制。
电商法中的大部份条款是提倡性的,不提供任何关于认定的条款,有很多问题是它不能解决的。刘凯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电商领域深究起来牵涉多个部门、多项法律,企业性质复杂多元,多方角力,利益调和艰巨,这也是它没法真正细化的现实缘由。我们能寄与电商法最大的期望,只是能够催促电商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