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者救助治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 (农历6月廿2),城市流浪乞讨者救助管理办法实行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签署第24号***民政部令,内容以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行细则》已2003年7月16日民政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2003年7月22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3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行人民政府职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宣扬好、贯彻实施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
回良玉指出,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决定废除旧的收留遣送办法,制定公布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把强迫性的收留遣送改成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1件大事。救助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是践行3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实行政府职能的必定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回良玉强调,实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需要掌控好以下几个问题:1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2要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3要既弄好救助,又要加强管理;4要政府、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相结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他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调和机制,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救助管理办法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同时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公安、财政、卫生、铁道、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这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