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指示加强市场治理和改造私营商业
1954年7月13日 (农历6月104),中央唆使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
1954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唆使》。唆使指出,今年国营商业在批发商业总额中所占比重已达83.8%。为国家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极其重要的条件,但也出现了公私关系紧张,私商经营困难的情况。中共中央决定采取1眼前进、1面安排,前进1行,安排1行的办法,有计划地代替和安排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对私营批发商,唆使规定:以零售为主而兼营批发的,1般的转为零售商。专营的批发商或以批发为主而兼营零售的,其中凡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凡为国营商业所需要者,可以为国营商业代表批发业务;凡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经过上述办法仍没法安置者,其职工连同资方代表人可经过训练,由国营商业录用。对城乡私营零售商,除1部份必须和可能转业的之外,1般的应逐渐地把他们改造成为合作商店或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到年底,私营商业在全国企业零售额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57.25%降落为25.6%。在全国商业企业批发贸易中,国营商业已基本上代替了私营批发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