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首次提出“人民公社”的名称
1958年7月1日 (农历5月105),《红旗》首次提出“人民公社”的名称。
湖南宁乡县某人民公社成立大会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全新的社会,全新人》1文中,比较明确地提出把1个合作社变成1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这是在报刊上第1次提到人民公社的名称。接着在7月16日《红旗》杂志第4期《在***同志旗帜下》1文中又指出:***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当逐渐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1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在这样的公社里面,工业农业交通是人们的物资生活;文化教育是反应这类物资生活和精神生活;在全球人剥削人的制度还没有完全消灭之前,这类全民武装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