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获诺贝尔和平奖
在32年前的今天,1988年12月10日(农历1988年11月2日),联合国保持和平部队获诺贝尔和平奖。
1988年12月10日在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礼堂隆重举行了诺贝尔和平奖授奖仪式,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代表联合国保持和平部队接受了挪威诺贝尔奖委员会授与的金质奖章和证书。
在诺贝尔和平奖的历史上,这是第1次将奖项授与1个最少部份由军事气力组成的组织。这是由于联合国保持和平部队和视察团在实现联合国安理睬关于停火的要求、保护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冲突等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联合国保持和平部队是由联合国依照安理睬或大会通过的决议,并经有关各方同意,向产生冲突争真个地区派出的保持和平部队,这些部队主要是通过对停火、停战或停战协议和撤兵实行监督,避免冲突再起或扩大,推动冲突各方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这些部队的组成人员,1般由联合国会员国中的中立国提供。其驻扎期为3至6个月,必要时经安理睬批准可以延长。
在60年代之前,联合国派遣保持和平部队的行动,有很多带有强迫的、干涉别国内政、弹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性质。60年代末以后,由于第3世界国家在联合国中气力增强,联合国保持和平行动逐步被用于避免国家之间的冲突扩大和再起。1965年2月,第19届联大设立保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任务是全面审查保持和平行动各方面的问题。
联合国在芬兰设有1所联合国办的培训军事视察员的学校,培训每一年举行2期,每期40到50个学员,时间为3周。训练内容包括履行任务地区的特点、交通、通讯、战场救护、军事英语、体魄和小型武器的使用等。更重要的还有对背犯停火规定的现场处置、调查、书写报告和对非联合国系统的标志的判认等。
保持和平是《联合国宪章》的主旨之1,军事意义上的保持和平行动大概有两种情势:军事视察团和保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秘书长对保持和平行动所作的定义是:为了帮助保护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但无强迫履行权利的行动。因此,联合国不管是派出军事视察员还是保持和平部队,它们的基本行动原则都是相同的。保持和平行动首先必须征得驻在国政府的同意,通常也要征得直接有关其他各方的同意。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军事视察员是非武装的,保持和平部队的兵士设备轻型防御武器,但只有出于自卫才能被批准使用武力。历史证明,保持和平部队的行动赢得了世界的公认,它在帮助建立并保护停火,在各冲突国之间构成缓冲地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