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军衔制
1965年5月22日 (农历4月廿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军衔制。
1965年5月22日,第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取消***军衔制度。取消军衔制度以后,***陆、海、空军、公安部队所有部队人员,1律佩带全红5角星帽徽、全红领章。现行的帽徽、军衔肩章,军衔领章和军种、兵种、勤务符号,均予以废除;官兵1律戴解放帽。现行的大沿帽、女无沿软帽、水兵大顶帽,均予以废除;海军军服的样式改与陆、空军相同,其色彩为深灰色;官兵每人发腰带1条,原军官武装带予以废除;原校以上军官的西式大礼服和女裙服予以废除。本决定自1965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