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托拉斯被认为非法
在102年前的今天,1911年5月15日 (农历4月107),石油托拉斯被认为非法。
美孚石油公司老板约翰-D-洛克菲勒
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1项具有划时期意义的判决:认为美孚石油公司垄断贸易,令其6个月解散。
可是,最高法院在令其解散的同时还作出1件有历史意义的事。他们认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不是机械地制止1切垄断贸易,而是制止不公道的垄断。因而美国最高法院将1个迄今为止国会未予阐明的定义写进了这条法律。
最高法院对反托拉斯法的这类解释将对今后处理托拉斯案件产生深远影响;这1解释立即遭到威斯康星州参议员罗伯特-M-拉-福莱特的抨击。福莱特是共和党进步派的领导人。他说:我认为最高法院这类解释恰正是为托拉斯所欢迎,为国会所1贯反对的。
最高法院在处理美孚石油公司案,赞同第8巡回起诉法院的判决,同时对下级法院的这1判决作了修改--将原来的在30天内解散这1大型石油垄断公司的期限改成6个月。
最高法院作出的另外一判决是美孚石油公司在解散之前还可以营业,其理由是如果让它立即停止营业,就会令人们对原油和精制油供应是不是充足及无货源的问题产生不安心理,因此会对公众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