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汉奸条例》公布
在67年前的今天,1946年3月13日 (农历2月初10),《惩治汉奸条例》公布。
1946年3月13日,***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同日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通谋敌国,而有本法所列行动之1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曾在伪组织机关团体服务,为有益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动于1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或任用为公务员,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为汉奸而藏匿不报或包庇纵容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条之罪者没收其全部财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须之生活费;查封动产,但应酌留家属必须之生活费;查封动产,得拜托该管地方行政机关履行之;明知为汉奸将受没收或查封之财产而藏匿、拉拢、寄藏或冒名顶替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