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拉萨戒严令
1989年3月7日 (农历正月310),国务院发布拉萨戒严令。
1989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发布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鉴于少数分裂主义份子不断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制造***,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3月8日零时起在拉萨市实行戒严,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行,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因此,国务院只有采取戒严措施,以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
对拉萨市的戒严在1990年5月1日起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