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78年3月5日 (农历正月廿7),5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78年3月5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构成新宪法。主要修正的内容是:
1、在总纲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文: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
2、关于国家机构,在健全选举制和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方面增加了1些具体的规定近20条;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修改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3、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如将原第101条扩为第105、106条,其内容改成国家机关必须常常保持同人民大众的密切联系,依托人民大众,聆听大众意见,关心大众疾苦,精兵简政,厉行节俭,提高效能,反对官僚主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加强对敌人的专政,如关于人民的武装气力,增写了国家大力加强***的***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3结合的武装气力体制等内容。
5、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了明确规定。如将原宪法第10条国家实行抓***,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改成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线路1978年宪法修正案还单独突出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文化建设上规定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次修宪将原宪法的30条扩充为60条,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限制和后来情况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党的101届3中全会的召开,原宪法中的许多地方已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如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和弄阶级斗争,继续肯定***的某些作法,包括使用革委会名称,继续应用4大等等。因此,1980年9月中共中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