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要求严肃处理参与嫖娼卖淫党员
1989年12月7日 (农历冬月初10),中央纪委要求严肃处理参与嫖娼卖淫党员。
1989年12月7日,新华社报导: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制定并实行了《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罚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嫖娼、卖淫活动,是1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员中极少数腐败份子参与嫖娼、卖淫活动,严重地腐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名誉。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员及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现作以下规定:
第1条 有以下行动之1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罚:
(1)嫖娼或卖淫的;
(2)逼迫、介绍、教唆、勾引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3)成心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4)成心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5)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
第2条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止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以上的处罚。
第3条 宾馆、旅店、饭店、接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屡次产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正告或撤消党内职务的处罚。
第4条 对本单位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发现后不查处,不采取措施避免再次产生,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正告或严重正告的处罚。
第5条 在处理工作中,要严格辨别嫖娼、卖淫与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