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36年新宪法通过
在77年前的今天,1936年12月5日 (农历10月廿2),苏联1936年新宪法通过。
1935年,联共(布)中央在研究了苏联政治、经济和社会阶级成分的新变化后,认为1924年制定的同盟宪法已和苏联现实不相适应,建议制定新宪法。1935年2月,苏维埃第7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36年11月25日,全苏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开幕,斯大林作《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于12月5日批准了宪法最后文本。新宪法共含13章146条。它宣布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新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由同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新宪法申明,凡苏联公民,不论民族和性别1律同等,享有言论、出版、集社、结社、劳动、休息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