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


1980年11月20日 (农历10月10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团体。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团体案主犯。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全文公布。

***、***1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罪行最重、为害最烈的***团体。他们为了篡党篡国,有预谋地诬告、迫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在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1批出色的无产阶级***家,在长时间***斗争中,没有死于敌人的监牢和炮火,却被***、***1伙折磨致死。他们残暴地迫害和弹压广大干部和大众,制造了数不清的冤狱。国家栋梁、民族精华被摧残,无辜忠良、黎民百姓遭连累的不计其数。他们为了实现乱中夺权,挑动大范围武斗,指挥打砸抢抓抄,肆意砸烂公检法,煽动毁我长城,疯狂破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全部国家1片混乱,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团体不但有自己的帮派体系,而且秘密准备了自己的武装叛乱气力。在他们篡党夺权的诡计相继败露以后,就前后策划武装叛乱。***1伙还冒天下之大不韪,策划谋杀***主席。这伙***份子要把我们这个好不容易取得解放和统1起来的祖国,重新投入黑暗痛苦和分裂内战的灾害深渊。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以如山铁证,控诉了***、***1伙的1桩桩、1件件罪行说明,***、***1伙根本不是甚么政见不同,犯线路毛病,而是犯下了残害不计其数人民的血淋淋罪行的***刑事犯。早在1966年8月,刘少奇仍担负***并重新当选为***常委的时候,***就指使叶群找了雷英夫,把他们捏造的诬告少奇的材料口授给雷,让雷写成书面材料送给***,再由***批送给***。这完全是蓄谋陷害,哪里是甚么线路斗争、线路毛病?他们狠毒地给刘少奇同志罗织罪名以后,继而组织残暴批斗,最后摧残致死。为了迫害刘少奇,单是***就擅自决定逮捕关押了11个人,其中2人被折磨致死。他们制造了中国(马列)***案、内人党案、冀东案、赵健民间谍案等许许多多冤案,使几10万人受诬告迫害,几万人致死。***1伙为了谋害***、策划***武装***,秘密地非法地组织所谓联合舰队;张春桥为了诬告、迫害大批干部和大众,在上海建立并指挥游雪涛小组,专门从事跟踪钉梢、绑架、抄家、监禁、秘密刑讯和搜集情报等法西斯间谍活动。凡此种种,充分证明***、***这1伙是***诡计家、野心家,他们的1切罪行活动,都是为了1个目的,就是篡党篡国。

就审判林江***团体案的法律问题,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友渔说,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条有这样的规定:***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动,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法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法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依照这1条的规定,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之前的行动,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法的,而《刑法》认为是犯法,则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法,《刑法》也认为是犯法并应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法,或处罚较重,而《刑法》不认为是犯法,或认为是犯法但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在这类情况下,《刑法》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的***等10名主犯所犯的罪行,不管依照他们犯法行动产生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还是依照现在的法律、法令、政策,都认为是犯法。例如,他们所犯的***罪行,不管依照1951年制定的《惩治***条例》,或是依照1979年制定的《刑法》都认为是犯法。又如,1953年由政务院政务会议批准的、具有法律效率的《第2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中规定,对蓄意陷害好人的坏份子,或挟嫌报复并给了被告以重大侵害的诬陷份子,在法律上应予以追究;对成心制造假案陷害好人的***份子,必须依法究办,最严重者并应处以死刑。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各级法院实际均作为判案根据的《刑法草案》第22次稿,规定了诡计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带领或策划武装部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因而可知,特别检察厅起诉书中认定的10名主犯分别犯有的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杀人、伤人罪,***诬陷陷害罪,组织领导***团体罪,***宣扬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所有罪名,不管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或现在的《刑法》都认为是犯法。

《刑法》第9条,规定了新旧法相较从轻的原则。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同现在的《刑法》比较,一样的犯法,前者定刑普遍比后者为重。《条例》定刑几近每条都规定有死刑;而《刑法》***罪1章的条文中,死刑的规定较少。例如,诡计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规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策划武装叛乱的重要份子,《惩治***条例》规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现在的《刑法》对这两种罪规定,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卑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因而可知,适用《刑法》符合从轻原则,是既合乎于法理,又完全有法律根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新法轻于旧法时具有溯及力,其实不是我们国家的创造,而且是国际上的通例。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对这1点是很清楚的。

******团体10名主犯被押上历史审判台

被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在被告席上听候判决的***

被告人张春桥

评论问答
本文作者法庆归档在1980年11月20日频道

1980年11月20日发生的大事件,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发生在农历的新闻,最新最全的历史数据库信息平台,本站支持发布收藏转发分享海报,更多历史文章请登录历史时间网。

    《历史时间网》感恩您转发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内容,如需投稿请登录本站,登录后即可投稿分享收藏,并且看作文获取积分兑换礼品。

    登录 投稿说明

    https://www.lishitime.com/lishi/4701.html

长按下面的图片另存或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