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
1980年11月20日 (农历10月10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团体。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团体案主犯。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全文公布。
***、***1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罪行最重、为害最烈的***团体。他们为了篡党篡国,有预谋地诬告、迫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在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1批出色的无产阶级***家,在长时间***斗争中,没有死于敌人的监牢和炮火,却被***、***1伙折磨致死。他们残暴地迫害和弹压广大干部和大众,制造了数不清的冤狱。国家栋梁、民族精华被摧残,无辜忠良、黎民百姓遭连累的不计其数。他们为了实现乱中夺权,挑动大范围武斗,指挥打砸抢抓抄,肆意砸烂公检法,煽动毁我长城,疯狂破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全部国家1片混乱,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团体不但有自己的帮派体系,而且秘密准备了自己的武装叛乱气力。在他们篡党夺权的诡计相继败露以后,就前后策划武装叛乱。***1伙还冒天下之大不韪,策划谋杀***主席。这伙***份子要把我们这个好不容易取得解放和统1起来的祖国,重新投入黑暗痛苦和分裂内战的灾害深渊。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以如山铁证,控诉了***、***1伙的1桩桩、1件件罪行说明,***、***1伙根本不是甚么政见不同,犯线路毛病,而是犯下了残害不计其数人民的血淋淋罪行的***刑事犯。早在1966年8月,刘少奇仍担负***并重新当选为***常委的时候,***就指使叶群找了雷英夫,把他们捏造的诬告少奇的材料口授给雷,让雷写成书面材料送给***,再由***批送给***。这完全是蓄谋陷害,哪里是甚么线路斗争、线路毛病?他们狠毒地给刘少奇同志罗织罪名以后,继而组织残暴批斗,最后摧残致死。为了迫害刘少奇,单是***就擅自决定逮捕关押了11个人,其中2人被折磨致死。他们制造了中国(马列)***案、内人党案、冀东案、赵健民间谍案等许许多多冤案,使几10万人受诬告迫害,几万人致死。***1伙为了谋害***、策划***武装***,秘密地非法地组织所谓联合舰队;张春桥为了诬告、迫害大批干部和大众,在上海建立并指挥游雪涛小组,专门从事跟踪钉梢、绑架、抄家、监禁、秘密刑讯和搜集情报等法西斯间谍活动。凡此种种,充分证明***、***这1伙是***诡计家、野心家,他们的1切罪行活动,都是为了1个目的,就是篡党篡国。
就审判林江***团体案的法律问题,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友渔说,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条有这样的规定:***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动,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法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法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依照这1条的规定,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之前的行动,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法的,而《刑法》认为是犯法,则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法,《刑法》也认为是犯法并应追诉的,依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法,或处罚较重,而《刑法》不认为是犯法,或认为是犯法但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在这类情况下,《刑法》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的***等10名主犯所犯的罪行,不管依照他们犯法行动产生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还是依照现在的法律、法令、政策,都认为是犯法。例如,他们所犯的***罪行,不管依照1951年制定的《惩治***条例》,或是依照1979年制定的《刑法》都认为是犯法。又如,1953年由政务院政务会议批准的、具有法律效率的《第2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中规定,对蓄意陷害好人的坏份子,或挟嫌报复并给了被告以重大侵害的诬陷份子,在法律上应予以追究;对成心制造假案陷害好人的***份子,必须依法究办,最严重者并应处以死刑。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各级法院实际均作为判案根据的《刑法草案》第22次稿,规定了诡计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带领或策划武装部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因而可知,特别检察厅起诉书中认定的10名主犯分别犯有的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杀人、伤人罪,***诬陷陷害罪,组织领导***团体罪,***宣扬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所有罪名,不管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或现在的《刑法》都认为是犯法。
《刑法》第9条,规定了新旧法相较从轻的原则。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同现在的《刑法》比较,一样的犯法,前者定刑普遍比后者为重。《条例》定刑几近每条都规定有死刑;而《刑法》***罪1章的条文中,死刑的规定较少。例如,诡计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规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策划武装叛乱的重要份子,《惩治***条例》规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现在的《刑法》对这两种罪规定,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卑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因而可知,适用《刑法》符合从轻原则,是既合乎于法理,又完全有法律根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新法轻于旧法时具有溯及力,其实不是我们国家的创造,而且是国际上的通例。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对这1点是很清楚的。
******团体10名主犯被押上历史审判台
被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在被告席上听候判决的***
被告人张春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