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法规《婚姻法》降生
在71年前的今天,1950年4月13日(农历1950年2月27日),新中国第1部法规《婚姻法》诞生。
妇女干部正在宣讲新婚姻法
《***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开始实行,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1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现行的《婚姻法》由1980年9月10日召开的第5届人大3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实行。1989年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工作开始运行,1996年1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拜托民政部正式着手修改《婚姻法》工作,1997年6月《婚姻法》修改的专家稿完成,同年12月《婚姻法》修改稿的试拟稿完成。《婚姻法》的实行,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1个具有里程碑记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1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谁也没有想到,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1部法律,居然是婚姻法!
制订婚姻法,是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捉住时机,进1步发动妇女大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气力,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1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
起草《婚姻法》没有参考资料不行,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1本1931年***亲身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态,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履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废除封建的包办逼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同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民大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但要制定1部法律,明显要更加周密很多,《婚姻法》草案经历了反复论证修改。当时争辩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一定要震动到1部份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定将成为反对派。另外,怕进城以后,1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邓颖超则态度鲜明,主张写上1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1条。她说:我主张这1条。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常常不允许,即使在党内也如此。所以1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1个控制的借口。当时,坚持这1条的人只占少数。 1949年3月,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挺进。《婚姻法》草案,又经过1番修改。对争辩最大的离婚自由问题,中央法制委表态同意离婚自由,理由是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对解放妇女的1个基本要求。草案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
经过用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又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实施。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1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1部份,是新政权利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两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进1步扩大执政的大众基础的需要。***认为,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1,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根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
1950年《婚姻法》开门见山规定:废除包办逼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权利同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制止重婚、纳妾。制止童养媳。制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制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展开了1系列大张旗鼓的宣扬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1步确立合适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1950《婚姻法》被废除。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虽然随着1981年1月1日实施新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被废除,但它留下的历史回响仍然激荡在我们耳畔。从《婚姻法》来看结婚的意义,立足于法律给我们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掘生活的美好,不管是物资还是精神,我们都要寻求1个美好、简单、纯真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