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两幼童坠亡惨剧
2017年2月27日(农历2017年2月2日),天津大悦城现悲剧:家长未抱住,两名儿童坠亡。
天津两幼童坠亡悲剧
2017年2月27日晚,天津大悦城商场,两名儿童从中庭坠亡。有民警向记者表示,事发时两名幼童均由孩子的家长抱着,1个孩子坠落后,家长想要去拉孩子,结果失手致使另外一个孩子也掉了下去。不过,案情细节仍有待警方的全面调查、表露。
天津两幼童坠亡悲剧
但在网上,这引发了1场剧烈争辩:很多网友对痛哭的孩子家长表示同情、哀其不幸,也有热帖称,幼童父亲曾抱着孩子在护栏外往下探,还有热门评论指出,孩子父母的监护不力间接杀了孩子,还援用伊坂幸太郎的话说:1想到为人父母竟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两种声音乃至成对峙、互撕之势,也抬升了此事的舆情热度。
有人急于要求追究家长的所谓过失杀人罪,认为这类惨案如果在美国,家长就要被判刑了。而之前,国内产生过很多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事件,但1般情况下,家长没被追究过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问题来了:该对家长追责吗?
天津两幼童坠亡悲剧
孩子出了伤亡,就嚷嚷抓家长,终归还是1种昧于中国法律、社会环境的民粹想法。
应当明白,民事上的错误和刑事的过失犯法不是1个概念。未成年人的伤亡事件中,很多会存在监护人没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的问题,乃至是严重错误;但需要对这类错误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吗?
从犯法的构成要件来讲,过失犯法的主观心态是:应当预感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忽视大意而没有预感,或已预感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个应当预感的水平,实际上是社会对当事人的强迫规范,它是与社会环境、当事人的认识水平、职业责任等密切相干。
比如,前几年上海1名母亲极端不负责,给孩子洗脸时,用1团湿衣物捂到孩子头上,致使孩子窒息死亡,而被追究刑责。明显,她应当预感到这类对孩子的危险,是对孩子生命的极端不负责。
天津两幼童坠亡悲剧
但更多的伤害案件中,家长的主观过失并没有那末大:1眼看不到,小孩子就摔倒了,这是在育儿进程中常常产生的事,如果动辄要追究刑责,只会造成法律苛酷的结果。
大悦城这次坠亡事件中,关键要看家长抱孩子时有无严重的过失,比如故意把孩子抱在栏杆外边等。要明白,过失犯法的应当预感水平是与个人知识,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看护水平相1致的。1些汽车文化发达的国家,会认为孩子没配汽车座椅,是1项歹意极强的忽视,足以构成犯法,但在中国就未必是这样的。
法谚有云:法律不能人所难。如果真要生搬硬套西方1些儿童保护法律的话,那末,中国很多留守儿童的家长都该坐牢。
对这起事件,正常的法律人的思惟应当是:作为经营方的天津大悦城,有无为消费者提供1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家长有无尽到监护责任?而不是在案件被全面调查之前,就急于要求抓家长。
如果出了工伤,只会去指责工人操作不当,不去改进机床的安全保护措施,倒逼雇主加强安全教育,过去300年里这个世界就不会变好。孩子应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家长是第1责任人;但是,政府、商家、学校都应有义务增进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提升,家长的监护责任水平是与社会环境水长船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