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林学会的创办者之一姚传法逝世
在62年前的今天,1959年2月24日(农历1959年1月17日),中华林学会的创办者之1姚传法去世。
姚传法(18931959),字心斋,祖籍为浙江省鄞县(今宁波市),诞生在上海。生于1893年,卒于1959年2月24日,长年66岁。林学家、林业教育家,中国林业事业的先驱者之1,中华林学会的创办者之1。
姚传法于1914年毕业于上海沪江大学理科,获理学士学位;1915年自费赴美国俄亥俄州大学进修,1919年毕业,获科学硕士学位,并转入美国耶鲁大学林学院继续学习,于1921年获林学硕士学位,并当选为西格玛赛荣誉学会会员。1921年冬季回国后,他历任上海复旦大学、上海沪江大学等校教授;1924年被聘请为国立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教授,与梁希、韩安、程鸿书、侯过、沈鹏飞等1样,是中国农业大学前身最早的林学教授之1,是中国现代高等林业教育的开辟者之1。
1925年后,他历任南京国立东南京大学学农科教授、江苏省农林局局长、中华林学会首任理事长、江苏省农矿厅技正、***立法委员(连任该职长达15年)等职。1941年,他再次当选为中华林学会理事长(他在中国林学界最为人知的是他两度出掌中华林学会)。当时,他以***立法委员的政治地位及中华林学会理事长的学术头衔,在上层活动频繁,显赫1时。***成立后,他历任南昌大学森林系教授、华中农学院森林系教授、南京林学院教授等职。
姚传法1贯主张以法治林,终生为之奔走呼吁。他说:森林事业是国家的事业,森林问题是法律问题,未有1国政治修明而林业不兴者,也未有1国林业衰落而政治不腐败者。他很明确地指出:澄清吏治即是法治之成功,未有吏治不澄清而法治能推行者。全国之吏治果能澄清,林业自然振兴,法治自然推行矣、建设现代化的中国1定要厉行法治。
1944年9月,他在《森林法之重要性》1文中侧重指出:森林法为国家大法之1,其重要性应与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拟。1943年,他在《森林与建国》1文中又苦口婆心地书到:黄河之所以不清,所以变成黄祸,就是由于两岸水土冲失,没有水源林保护之故,长此下去,西部、南部的森林继续滥伐争尽,大好的长江、珠江,不久也将会变成与黄河类似的害河!他精辟的警句、恳切的忠告,被越来越多的后人所认识。他还主张:自今以后,造林之宣扬,应为森林法之宣扬;植树之运动,应为森林法实行之运动。
姚传法对振兴林业教育亦有独到见地。他很有远见地认为:以中国之大,当有45所林科大学或高等林业专科学校,1设于东3省,1设于西北,1设于中部,1设于东南,1设于西南。至于农林合办之学校固然愈多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