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施行
在28年前的今天,1993年2月22日(农历1993年2月2日),《***国家安全法》正式实施。
《***国家安全法》已由***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0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第2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3章 公民和组织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4章 法律责任
第5章 附 则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国家安全。
第3条 ***公民有保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动。
1切国家机关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托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
第4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都必须遭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行或指使、资助他人实行的,或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行的以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
(1)诡计颠覆政府,分裂国家,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特务组织或接受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盗取、打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划、勾引、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5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保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第2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6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察、拘留、预审和履行逮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7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8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9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10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101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讯工具、器材等装备、设施。
第102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103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出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104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3章 公民和组织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105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保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
第106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107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108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照实提供,不得谢绝。
第109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守旧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210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2101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特务器材。
第2102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出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背法行动,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抑和打击报复。
第4章 法律责任
第2103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行或指使、资助他人实行,或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04条 犯特务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嘉奖。
第2105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驻外机构照实说明情况的,或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照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2106条 明知他人有特务犯法行动,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谢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0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对照刑法第1百6102条的规定处罚。
第2107条 以暴力、要挟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1百5107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要挟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照刑法第1百5107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05日以下拘留。
第2108条 故意或过失泄漏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0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09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和非法持有、使用专用特务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寻;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和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特务器材予以没收
。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10条 境外人员违背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第3101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1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102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法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百8107条、第1百8108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法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百4103条、第1百3106条的规定处罚。
第5章 附 则
第3103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3104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