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特大假币案七名主犯伏法
2001年2月8日(农历2001年1月16日),汕尾特大假币案7名主犯伏法。
2001年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假币案,广东汕尾特大假币案7名主犯在当地被押赴刑场履行死刑。犯法份子在4年时间里猖狂作案,印制假币总额高达6亿余元人民币。
不法份子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7人,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的陆丰、普宁等地,大肆进行印制假人民币的犯法活动,印制假币总额达6亿余元。其中,卓振沅参与印制假人民币6次,印制假人民币6.15亿余元;卓镰貌参与印制假人民币3次,印制假人民币2.95亿余元;张泽汤参与印制假人民币1次,印制假人民币2.71亿余元;周家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5次,印制假人民币3.38亿余元;张林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2次,印制假人民币2400万余元;文志武参与印制假人民币3次,印制假人民币1.56亿余元;张惜涛参与印制假人民币1次,印制假人民币1.39亿余元。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审理了此案,并于去年9月作出1审判决,分别判处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7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财产;同时,还以捏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运输假币罪分别判处其他5名同案犯法份子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判死刑的卓振沅等7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于去年12月作出裁定,驳回卓振沅等7人上诉,保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卓振沅等7人相互或与他人共同捏造人民币,均已构成捏造货币罪,而且在本案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他们捏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为严重,均没法定从轻情节,都应依法惩办。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了该案核准死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指出,捏造货币是1种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犯法。广东汕尾特大假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捏造假币案,也是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最重、打击力度最大的案件之1。对这类严重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犯法活动,必须坚决依法重办,以确保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