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没收资本家等财产的指示
在70年前的今天,1951年2月4日(农历1950年1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没收资本家等财产的唆使。
用刷标语表达坚决消灭固执的***份子的决心
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份子的财产的唆使》。其中规定:凡公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分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但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转请政务院批准,方可履行。属于前条以外的1般土匪、间谍、恶霸、***份子在企业中的股分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院没收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