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准允男子自由纳妾
在108年前的今天,1912年12月14日(农历1912年11月6日),北京政府准允男子自由纳妾。
广东1户妻妾满堂之家
1912年12月,北京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102条明确地承认了妾的存在,大理院也在解释妾的身份时说: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1员之意思,与其家长产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都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因而纳妾越发自由。男子只要有钱,可随便纳妾,不受任何限制,以致很多人以蓄妾来夸耀其财富。时人胡朴安记载说:广东多妻制盛行,社会上咸以妻妾之多寡视其人财产之丰啬,故常常有纳妾以为虚撑门面者。闻某富豪家有胡椒树百零8株,每一年收入极丰,而竟娶百零8妾。每妾各收1株之利益,以为饮食衣饰之费。至于3妻4妾者,在在皆有,盖如此方足以保持其中等人家之体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