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发生
2009年1月28日(农历2009年1月3日),“躲猫猫”事件产生。
2009年1月28目,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屡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
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1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回避罪恶,共谋编造了李荞明是在玩游戏进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
李荞明父亲李德发就1直这样想:儿子虽然是由于盗伐林木而被刑拘的,论罪当罚,却不管如何也罪不至死,而如果当初儿子不是为了积攒结婚的费用而去偷偷砍伐林木,是否是就不会被送进看守所,也就不会死得这样不明不白。
2月13日,媒体报导称,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0余天后,重度颅脑损伤身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到墙壁重伤。为此,网络舆论表示强烈质疑。
不管如何,在家属们看来,2009年的春节,注定是他们悲伤的1年。面对记者,李乔明还有4天就将娶进门的未婚妻泣不成声,乃至几次由于过度悲伤而昏倒在地。她说,她不愿意回想与李乔明相处的每天,由于那样会让她撕心裂肺的疼,她也不愿意与警方谈民事赔偿问题,只想为了找出他死的真正缘由,让他死也要死得明白。
8月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1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