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台资企业发生特大火灾
在27年前的今天,1993年12月13日(农历1993年11月1日),福州1台资企业产生特大火灾。
1993年12月13日清晨3时50分,1双纤纤细手点燃了1根罪行的火柴,扯开了黑色的帷幕。4时36分,马尾消防中队接到高福纺织有限公司火灾报警后,立即出动消防车追风逐电地赶往火场。此时,厂房大楼里浓烟滚滚,火光冲天,大楼西侧至中部火势猛烈,并向东侧迅速蔓延。住在楼内的打工妹们堕入前无前途,后有追兵的窘境,凄惨的救命声不绝于耳。现场灭火总指挥、福州消防支队支队长张光荣当机立断,下令迅速组成4支救人突击队。战士们冒着烈火和浓烟,冲入楼内将熏晕的打工妹背出,共把34名打工妹从火魔手中救出。6时30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7时左右大火被扑灭。虽然火灾得到及时扑救,但仍有61条生命被火魔夺走,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3.6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
1213特大火灾产生后,经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查、论证,并对现场目击者进行调察访问,查明起火部位在4层仓库南墙西侧,起火点在西南角化纤原料MN120(俗称毛球)堆垛处。经过两个昼夜的奋战,排除电气起火,毛球自燃、烟头阴燃等可能性,同时根据起火点可燃物火是从外向内燃烧,且引燃时间短,燃烧蔓延迅速的特点,确认了火灾是人为引发的,有重大纵火嫌疑。经查证,因偷窃而被公司开除的女工董扬玲有纵火犯法的重大嫌疑。12月15日晚,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董扬玲。董扬玲没有抵赖,照实供认了所犯法行。因偷窃公司腈纶成品纱被公司开除、并令其离开公司而未按时离开,被总经理麦子文发现并遭训斥而心怀不满,乘机报复。1994年1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审判处纵火犯董扬玲死刑,立即履行。1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保持1审判决。